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

龙政通〔2024〕第1号
2024年04月03日 09:49  来源:   记者:

  为切实做好清明、国庆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,创造安全稳定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:

  一、禁火时间

  清明节期间(2024年3月23日—4月21日)、国庆节期间(2024年9月30日—10月8日)。

  二、禁火范围

  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、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。

  三、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

  (一)携带火源、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;

  (二)点烛、焚香、烧纸、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;

  (三)炼山、烧秸秆、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行为;

  (四)野外明火取暖、吸烟、照明、野炊等;

  (五)烧山狩猎、烧蜂窝等;

  (六)其它野外用火。

  四、各乡镇(街道)及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,加大宣传、巡逻和督查力度,严管野外火源,依法严惩违法用火。特别是对重点区域、重点地段、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。全市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,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,一旦发生森林火灾,做到迅速出击,确保“打早、打小、打了”,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。

  五、违法处理:违反本禁火通告的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;森林火灾肇事者,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7262265、12119或110。

  本通告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,有效期截至2024年10月8日。

  

  龙泉市人民政府

  2024年3月22日